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,拟取消尸体、骸骨入境、出境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。
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4条第2款规定:“入境、出境的尸体、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,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,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、出境许可证,方准运进或者运出。”
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简称审改办)与质检总局研究后认为,尸体、骸骨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与其他出入境物品虽有区别,但无需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。出入境的尸体、骸骨的托运人、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、死亡证明、防腐处理证明等有关文件,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例行审核即可,无需事先要求相对人申领许可证。
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绍,取消尸体、骸骨入境、出境许可证核发,既方便了群众,又不会影响对这类事项的有效管理。因此,建议取消该行政审批项目。
据此,草案删除第14条第2款中的“发给入境、出境许可证”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