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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 2007年我们齐齐哈尔市上了一批出租汽车(700台)。出租车计价器的安装销售由技术监督局和运管处选定三家生产厂家,定点销售,统一价格(915元/台)。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或车主必须安装这三家的产品,否则计量所不给检定。今年继续执行这个规定。从今年8月1日起,《反垄断法》正式实施。《反垄断法》第三十二条“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,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、购买、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。”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《反垄断法》?如果违法怎么解决?
答:  
    陈峻:您好!您的留言我司已知悉。就您留言提及的情况而言,并不能判断该行为违反了《反垄断法》。根据《反垄断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的规定,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,由其及其授权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