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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总局法规司领导您们好:我是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,现就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向您们咨询,望给予答复为感!我局今年5-6月对市场销售已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家用电器进行了检查。检查发现部分冰箱、洗衣机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。存在的疑问主要有:一、部分产品是《节约能源法》今年四月一日前生产的产品是否适用《节约能源法》;二、根据《节约能源法》的相关规定,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进口者,是否包括销售者;三、有部分洗衣机型号在2007年3月1日前厂家已停止生产,但市场仍在销售,该型号洗衣机未通过“能效标识”备案,且无“能效标识”。该型号洗衣机如何处理。我们认为:一、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能源标识管理办法》以及我国公告的第一批、第二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已经明确“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,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。” 二、根据《节约能源法》第十九条的条文释义中提到“本条中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、进口者和销售者不包括仓储者、运输者。”并对生产者、进口商和销售商做出了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。 三、应当委托检验机构重新确定能效等级并加贴相应的“能效标识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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饶凯: 您好,您所提问题部分内容不明确,建议您电话联系法规司进行咨询。 联系电话:010-8226228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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